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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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目录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二、传真件的证据地位三、传真件的证据定位四、传真件是否为书证原件五、传真件证据的审查六、案例七、如何避免传真件的证据风险八、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2021/7/192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传真作为合同签订中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活动,特别是路途相距较远的当事人之间用得更多,而传真件的特点是当每发一份传真给对方,传真机上的记录是发过几页(纸),并不会留下传真的具体内容。对方收到的也是传真纸,所有的记录都是在传真纸

2、上的。2021/7/193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而传真纸的特点决定了其上面记录的所有内容(字迹)随着时间的推移(大约一年左右)慢慢淡化最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当事人为了保存下来,只好通过复印来解决。但事过境迁,当事人之间因为商事活动而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据以证明的原件(传真件)已不复存在了,留下来的只是复印件而已。2021/7/194一、传真件证据问题的提出一旦接受传真的一方不承认对对方的传真合同有过用传真来答复的事实,而能查询到的发传真的时间记录也只是在发传真之后的三个月以内,超过三个月

3、的则无法查询,当事人诉讼时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件的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来核对,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2021/7/195二、传真件的证据地位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虽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作为合同的载体形式之一,但却未明确数据电文的证据地位。2021/7/196二、传真件的证据地位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

4、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见,作为数据电文之一的传真件拥有证据资格是毋庸置疑的。2021/7/197二、传真件的证据地位但是《电子签名法》仅仅是表明了传真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用标准,或具有了法定证据的形式外衣,至于它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说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有多大份量,则往往是法庭争论的焦点,亦是法官认定传真件证明力的棘手之处。2021/7/198三、传真件的证据定位要研究传真件的证明力,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是传真件的证据定位。一方面

5、,不同类型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力;另一方面,证据类型不同,法官认定的方法也不同。2021/7/199三、传真件的证据定位确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必须首先确定其在证据类型上的归属。我国没有制定证据法,从体现于各大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的规定来看,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当事人的陈述,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⑦视听资料。其中,未涵盖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2021/7/1910三、传真件的证据定位传真件在案件中发挥证据作用时,是利用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与书证的本质属性

6、更为相似。切实利用传真件的证据价值的角度,将其视为书证,更为适宜。2021/7/1911四、传真件是否为书证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那么,传真件从证据角度讲,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呢,这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2021/7/1912四、传真件是否为书证原件传真件由于传真文本上会显示传真的号码、时间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复印

7、件证据;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其作为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从法律角度分析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也不能与原件完全等同。2021/7/1913四、传真件是否为书证原件就传真件而言,只有当事人第一次持有的传真件才可以认为是证据原件。如: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甲方在草拟的合同上签章后传真给乙方,乙方接收后在该传真件上签章并回传给甲方。此时

8、,甲方持有的签章均为传真颜色的合同传真件和乙持有的双方签章(甲的签章的颜色是传真颜色,乙的签章是本色)的合同传真件,均应认定为证据原件。2021/7/1914五、传真件证据的审查(一)传真件的真实性审查(1)传真件证据的生成,即要考虑传真件形成的时间、地点和传真的号码、登记号制作过程以认定传真内容的真实性;(2)传真件证据的传送与接收,即要考虑传递、接收传真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以及传递传真的“中间人”,即电信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2021/7/1915五、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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