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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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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保障措施协议AgreementonSafeguards保障措施立法的产生及发展《保障措施协议》的宗旨《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立法的产生及发展保障措施立法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第11条:若因意外情况的发展和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所列的任何货物关税减让的结果,使这种货物进口的数量大为增加,并在此等情况下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应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减让或修改减让。在后来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货物贸易协议中,均包含类似条款。
2、《GATT1947》第19条也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但由于条款中的概念表述不够明确、具体,使得该条款在实践中被滥用、曲解和背离。经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达成《保障措施协议》现行的WTO保障措施规则体系:《保障措施协议》;《GATT1994》第19条;《农业协议》第15条“特别保障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协议》的宗旨进一步加强《GATT1994》第19条的纪律,对诸如进口激增、损害等重要概念及其认定标准作了更为明确与具体的规定,并细化了保障措施的程序,严格规范了实施标准,从而强化了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消除规
3、避多边贸易原则和纪律约束的“灰色区域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完善。《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求保障措施的实施机构设置(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第一,进口激增绝对增加:进口数量在绝对值上增加相对增加: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大幅增加。例如,某—产品的进口量始终保持在1000,而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由原来的4000下降为2000,进口所占市场份额则从20%上升至33.3%,这种情况属于相对增长。第二,进口激增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由于承担多边协议义务、履行关税和非关税壁
4、垒削减承诺的情况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国内产业: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全体生产商或在这些产品生产中占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严重损害:重大全面的伤害严重损害威胁:主管当局经对各种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后断定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二)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要求第一,调查。在实施保障措施前,有关进口成员方的主管当局必须先按预先确定并已公布的程序进行损害调查。调查必须符合透明度的要求,而且,调查当局应以举行听证会等公开方式使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有机会陈述意见和进行辩护。最后,
5、调查当局应公布调查报告,其中应列明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及法律结论。第二,通知。有关成员方应及时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报如下情况:发起损害调查的决定及其理由;有关进口激增所造成的损害的调查结果;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作出的决定。第三,事先磋商。进口成员方应在决定采取保障措施前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出口成员方提供事先磋商的机会,以便就此类措施对有关成员方贸易的负面影响问题寻求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鼓励成员方通过充分磋商达成谅解。(三)保障措施的实施1.实施形式提高关税数量限制(配额)关税配额2.实施原则必须遵循适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适度原则含义:成员方应在
6、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调整所必要的程度内适用保障措施。标准:对于数量限制,要求该措施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前三个有统计数据可查的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有确定证据表明有必要采取更低的进口水平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对于数量限制在各出口成员方之间的分配,采取限制措施的成员方应与所有出口成员方就分配额度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应按前一个代表性时期内各成员方在有关产品进口总量或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非歧视原则含义: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例外:进口方若能通过由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的磋商证实,在某代表期间内,某成员方
7、在有关产品的进口总额总已占有不相称的比例,则可对该成员方进行适当控制,即进行“配额调整”,但这种调整即所依据的条件须对所有供应方合理和公平。3.实施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一般不得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包括任何临时措施的适用期、最初适用期及其延长期在内的全部适用期限不得超过8年;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的措施更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超过1年期限的保障措施应逐步放宽限制,超过3年的保障措施须不迟于该措施实施期限的中期对其进行审议;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
8、且至少为2年。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上述时间间隔的限制:自上次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自上次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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