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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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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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不良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规定记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

3、校验的依据之一,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

4、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指挥调度;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七)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毒性等需要严管药品流失或造成其他

5、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心血管介入技术、血液透析等);    (九)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十)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使用血液;     第八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

6、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     (四)违反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毒麻和精神类药品;(五)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     (六)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     (七)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患者延误诊治,或出具虚假

7、医学检查报告;     (八)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九)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除省卫生厅规定统一使用的医疗文书外,开展诊疗活动中使用的医疗文书为非本医疗机构标示;     (二)不按期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效验申请;(三)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医疗服务信息;(四)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8、或发生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     (五)使用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医师(含外籍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医学院校毕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见习期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二)非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或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三)未按规定申报配置,擅自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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