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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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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深卫规〔200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执业登记,取
2、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的行为。第三条 6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实行年度累积计分制度。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
3、种类和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20分五个档次。第六条 6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的; (二)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示的; (八)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九)未将《医疗机构执业
4、许可证》悬挂于显眼位置的; (十)医务人员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的。第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使用一名未经注册的外籍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放射诊疗、防护等相关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或者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
5、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 (七)违反临床用血有关规定的;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九)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第八条 6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址或者服务方式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
6、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或者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结扎、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助产的; (六)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七)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一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三)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他人,承包人、承租人以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单位内部
7、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六)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或者完全责任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或者亲子鉴定的。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三)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6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行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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