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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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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法调整的对象:土地权属关系。(1、土地财产法律关系2、土地管理关系)土地法特有的特点1、土地法既包括行政法规范,又包括财产法规范。2、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3、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土地法律关系:是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们在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为构成要素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对土地的拥有、利用管理和保护活动过程中,根据土地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土地法律关系的特有特征
2、1、国家对土地法律关系控制的垄断性2、地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3、土地法律关系确立与变更的法定性土地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基于自然发生的现象和基于人意志的活动两种,及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1.行政行为2.当事人行为3.司法行为法律事
3、件:1社会事件2.自然事件我国土地法律关系的种类:一般按土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把他划分为: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3、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法律关系4、土地征收法律关系5、土地管理法律关系6、土地税收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客体的不可移动性3、交易的限制性4、权属的稳定性5、权能的分离性6、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国有土地所有权特征1、国有土地所有
4、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2、权能可分离性3、移转中的单向流入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征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权能的可分离性4、转移中的单向流出性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依约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土地使用权是财产权2、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双重性3、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4、土地使用权集中表现为对土地的经营与利用5、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性6、土地使用权的相对稳定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力。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经营土地的权力。3、土地承包经营确认是以土地利用的性质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为前提。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民、单位或者个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为单位或个体。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三、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有那些1、受土地所有权的限制2、土地用途上的限制3、土地使用年限上的限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内,根据
6、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3、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4、除此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1.准备阶段2.调查和研究阶段3.编制规划方案阶段4.规划审批和实施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8、。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1、经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③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②其他土地7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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