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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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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北宋初期的社会矛盾一、北宋政治上的新气象二、北宋经济上的新气象三、三冗问题四、王小波、李顺起义五、民族矛盾一、北宋政治上的新气象宋太祖“誓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中赐尽,不得市曹行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与士大夫治天下”文彦博(1006-1097),山西介休人。历事仁、英、神、哲宗四朝,任将相五十余年。寇準(961—1023),陕西渭南人。980年,19岁举进士。994年为参知政事。后被贬至雷州,死于其地。职差遣包拯(999—1062),安徽合肥人。1027年中甲科进士,授和州(今安徽和县)监税,但因父母不愿随行
2、而辞官,归居乡里,侍养双亲。庆历六年(1046),奉命出使契丹,他圆满地完成了使命。皇祐四年(1052),除龙图阁直学士。嘉祐元年(1056),权知开封府。1059年,以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达到权力的顶峰。除龙图阁直学士、复为河北转运使。…徙知瀛州,…以丧子乞便郡,得知扬州,徙庐州,迁刑部郎中。至和二年坐失保任,左授兵部员外郎,知池州。明年复其官如故,徙知江宁府。召权知开封府,除右司郎中。拯立朝刚严,闻者皆惮之,至于闾里童稚妇女亦知其名,贵戚宦官为之敛手。旧制凡诉讼不得入门,拯使径造庭下自道曲直,吏民不敢欺。宋国史《包拯传》开封包公祠1973年,在合肥大兴集发现了包氏家族墓葬,包括包
3、拯与夫人董氏合葬墓,长子包缢(潭州通判)与长媳崔氏合葬墓,次子包绶(潭州通判)与次媳文氏合葬墓,长孙包永年墓,以及包拯近裔无名氏合葬墓。发现包拯的遗骨35块,出土了六块墓志铭,字数达1万多字,仅包拯一人的就有3000多字。今被迁到合肥市包公祠。二、北宋经济上的新气象1、“不抑兼并”政策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2、租佃关系的发展3、户等和阶层身份的变化北宋宫廷俑1、“不抑兼并”政策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古代农书插图:宋代沙田北宋中央集权的加强,同五代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出现,国家手中不再掌握大量土地,以前诸王朝传统的限制土地兼并的政策
4、已无法实行。赵匡胤适应这种潮流,并使其和自己君主专制的需要结合起来。他以优厚的经济利益交换开国功臣的军政实权,鼓励他们“择便好田宅市之”。宋太祖还认为:富室兼并是为国家守财。国家可以依靠兼并之家的财富“输纳”来应付内外战乱。因此北宋朝廷对土地自由买卖已基本不加干预,“不抑兼并”成为北宋的一项国策。宋代一些人把此斥为“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标志着土地私有制最终替代了国家土地所有制。以此为转折,经济和阶级结构都进一步呈现出新的特点。由于“不抑兼并”,民间地主结束了和国家争夺土地所有权的斗争,地主(包括商人)的经济、政治地位更加提高,也刺激了商品经济。但是“不抑兼并”纵容地主肆意霸占土地
5、,又造成大土地所有制急剧膨胀。2、租佃关系的发展租佃契约普遍“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农田杂录”佃农耕种地主土地,向地主交纳地租。一般实行分成租,佃农缴纳收获物的五成以上,也有实行定额租,由地主规定租额。土地买卖契约残纸(南宋)凡人诉论田业,只凭契照为之定夺—叶适3、户等和阶层身份的变化北宋青白釉人形瓷壶按人户居住地区,分为坊郭户和乡村户。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有无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分为主户和客户。乡村主户按财产高下定为五等,一等和二等为上户。三等为中户,上户和中户合称为上三等户。大致属于地主阶级。四等、五等为下
6、户。主要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按政治身份划分,主户中还可分为形势户(指有势力的豪富之家)和民户。形势户来自上户,是宋代统治集团的基础,包括官户(官僚之家)和吏户(基层办事人员之家),官户可以免除差役和杂税等。主户客户涵义变化主户:土著户→有常产之人客户:外来户→无产而侨寓者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石介:《徂徕集》卷8“录微言者”主户客户上户下户形势户上三等民户官户吏户税户平户—佃户平户—四五等民户平户占人口35%,基本不占有土地占人口55%,占有30—40土地。占人口10%,占有60—70土地。占人口1—2‰,占有40—50土地。北宋户等及经济地位示意
7、图积贫冗官财政危机冗兵冗费积弱军力衰弱北宋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原因三、三冗问题冗官北宋政府通过科举制度、恩荫制度和其他途径,给予地主阶级成员以广泛的参政机会,因此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到1063年(嘉祐八年),官吏“十倍于国初”,而且中级以上的官员,待遇极其优厚。宋文官俑真宗以下官员队伍日益膨胀超编,从真宗初年到仁宗中叶四十年间,正官(有差遣者)增长近一倍,由9000余增至1.7万,至英宗时更达2.4万。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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