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及人身权】备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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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及人身权:债法总论一、债的特征与分类(一)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二)债务的几种重要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债务的含义: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实质都是按份责任。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

2、、法定(大多数情况)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由双方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例题:2005-3-83.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二、债的法定体系合同之债意定之债单独行为之债(遗赠、悬赏广告等)债的体系缔约过失之债侵权之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其他三、不当得利1.最丰富的形态

3、(1)基于给付(给付型不当得利)标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误以为欠债而清偿,但双方没有债权债务(非债清偿)、交付定金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除外情形:履行道德义务、履行未到期债务、明知没有债务仍清偿(实为赠与)、不法原因而给付(双方违法的收归国有,但只有一方违法的,仍然构成不当得利)(2)非基于给付(侵害型不当得利、事件型不当得利)由于事件或事实行为或不法行为引起的(受益人行为、受损人行为、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如添附、自然事件)2.构成要件一方受益(财产利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客观标准,不以双方是否有过错为界定。受益与受损不

4、存在合法的原因;3.内容——所谓善意是指,受益时不知情,反之为恶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过失相混淆,有过失而不知者仍为善意(1)关于利益返还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价赔偿不当得利人的主观如果是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则返还取得利益不要把现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为是否消费了,如面包被吃了,这里的现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发生风险时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是否要返还当初取得的利益。恶意受益人如果返还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弥补受损人的损失的,则应当赔偿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第三人应当返还,善意受益人不再返还恶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恶意受益人

5、仍应当返还,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但如果恶意受益人没有能力返还或者死亡的,则第三人仍应当返还(2)关于孳息返还如果有孳息则要返还,不区分善意、恶意(3)关于费用支付无论善意、恶意都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从现存利益中扣除恶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费用,但从现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内扣除(4)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不当得利人的劳务管理费用,其余收归国家四、无因管理(事实行为)1.构成要件:A、不存在法律义务;排除:因道德义务和宗教义务的事务;非法事务;履行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必须被管理人亲为的事务;必须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不作为义务。B、客观上管理了别

6、人的事务(必要的事务);排除:误把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管理(幻想管理)C、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含义:管理人认识到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他人。排除:误把他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管理(误信管理,按不当得利处理)兼为自己利益:管理人为自己之意思与为他人之意思并存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构成。D、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之意思。例外:如果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亦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推知意思”,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EG:甲为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邻人

7、乙代其缴纳。E、无法律上的义务——先行行为招致法定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注意:无因管理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2.效力:(无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认可的,按委托合同处理)(1)关于必要费用(2)关于债务负担即使本人没有得利,也要承担管理人管理事务的风险。(3)关于损害补偿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为他人办事。注意:对于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不以所受利益为限。无因管理人与第三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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