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东康隽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例分析

案例:东康隽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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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东康隽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案例分析2010年12月29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东康隽视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康隽视”)增资人民币1,140万元,其中增加东康隽视注册资本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1,100万元作为股本溢价,转入东康隽视资本公积。2011年1月15日,东康隽视用截止2011年1月15日资本公积余额人民币1,100万元按股权比例转增为实收资本,其中公司按股权比例转增人民币880万元,股东齐备和王涛按股权比例各转增人民币110万元。增资前的东康隽视注册资本人民币60万元,康耐特出资人民币40万元,占东康隽视66.

2、66%股权;齐备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东康隽视16.67%股权;王涛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东康隽视16.67%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康隽视的股权结构变更为: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比例(%)1康耐特960802王涛120103齐备120104合计1200100齐涛和王备因股本溢价“浮盈”110万到底应该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

3、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的解释以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这三个文件可以看出,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实质上个人是没有取得所得的,无所得是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PE增资“浮盈”部分道理相同,也不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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