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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文号 沪财会[2003]3号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颁布日期 2003-1-20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21号)
2、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
3、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4、——采购与付款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5、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刊登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 请购与审批; (二) 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 采购与验收; (五)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6、(六) 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
7、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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