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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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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度優化商業網絡輔導作業規範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經濟部核定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中華民國98年2月目 錄壹、依據1貳、輔導目的與範疇1叁、輔導對象2肆、輔導期間3伍、提案資格4陸、提案評選作業及審查作業5柒、計畫變更說明13捌、政府補助款核定原則14玖、政府補助款請撥及經費編列與核銷原則14拾、受輔導廠商之權利與義務18拾壹、收件服務窗口18附件1、提案廠商申請表(格式)19附件2、提案廠商切結書(格式)20附件3、優化應用輔導類提案計畫書(格式)21附件4、優化應用輔導類提案簡報大綱
2、40附件5、共用服務平台輔導類提案計畫書(格式)41附件6、共用服務平台輔導類提案簡報大綱56附件7、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格式)57附件8、計畫變更申請表(格式)58經濟部商業司壹、依據98年度優化商業創新與網絡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貳、輔導目的與範疇建構優質化的商業服務環境,鼓勵我國商業服務業者透過ICT運用而發展多元化、整合性之顧客服務模式,並促使商業服務業朝向水平整合與加值服務發展,拓展商業服務業之國際商機與能見度,增進其作業效率與降低營運成本。期達成提升我國服務產品品質及國際競爭能
3、力,促進我國商業服務業者之永續經營發展能力,強化台灣整體商業服務業之競爭能力及增進商業服務業就業人口數之目的。輔導案分為2種提案類別:一、優化應用輔導類:輔導具產業驅策力之商業服務業者,透過運用ICT並帶動其商業往來合作夥伴共同導入應用,以改善或再造企業間營運模式與服務流程,進而開發與整合國內外行銷通路或拓展國際商機,並提升對顧客或消費者之服務能力與價值。二、共用服務平台輔導類:輔導提案廠商建置、維運及持續推廣具可行性、加值性及整合性之第三方共用服務平台,並協助中小型商業服務業者導入應用,使中小
4、型商業服務業者得以提升經營效率、降低營運成本或創造服務價值,進而產生跨價值鏈整合之綜效。經濟部商業司60叁、輔導對象一、優化應用輔導類:提案廠商為「商業服務業者」【註1】,其與合作往來夥伴透過ICT運用而共同導入下列應用者:(一)為拓銷海外市場,而進行跨國經營管理、國際通路整合開發或市場行銷等營運作業之強化與再造。(二)進行同業或異業之企業間策略聯盟,而發展多元化服務模式、擴大服務規模及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三)藉由累積產業知識,進行知識管理與分享,提升營運績效。(四)導入前瞻性e化技術應用以創
5、新產業營運與服務模式。(五)進行企業間營運流程的改善、再造,及行銷通路之開發、強化與整合等,而可提升營運績效與服務價值。(六)其他可提升對顧客或消費者之服務能力或價值,或拓展國際商機之作為。二、共用服務平台輔導類:提案廠商為「商業服務業者」或「資訊服務業者」【註2】:(一)過往曾接受「商業e化體系輔導推動計畫」輔導並通過之第三方共用服務平台,其持續推廣並帶動商業服務業者導入應用者。(二)新建置、維運並推廣具可行性、加值性及整合性之第三方共用服務平台,並帶動商業服務業者導入應用者。────────
6、─────────────────────────────────────────【註1】商業服務業者:即連結商品與服務自生產者移轉至最終使用者等相關商業與物流活動之業者。【註2】資訊服務業者:提供產業專業知識及資訊技術,使企業能夠創造、管理、存取作業流程中所牽涉之營運資訊,並予以最佳化之服務業者。經濟部商業司60(三)每一提案,至少須新增帶動2個以上之商業服務業體系、合計50家以上之帶動導入企業導入應用,且每一個商業服務業體系(含體系中心及其帶動導入企業)至少須含2種類別【註3】之商業服務業者
7、。三、各提案廠商所帶動之上線企業,均須為經「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立登記者。肆、輔導期間輔導期間:自98年簽約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註3】商業服務業者之「類別」及「代號」如以下A1~D2共9類,其中製造商須為生產「可供終端消費者使用之商品」者。A1類:體系中心之上游指「生產製造商」;A2類:體系中心上游之「批發商」、「代理商」等B類:指「連鎖或加盟總部」C1類:指各類「直營門市」(
8、如量販店、百貨公司、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等)C2類:指各類「非直營門市」(如量販店、百貨公司、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等)C3類:指體系中心下游之「通路商」;C4類:指「無店舖行銷業者」D1類:指「物流服務業者」D2類:指「其他商業服務業者」經濟部商業司60伍、提案資格一、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提案廠商曾接受經濟部商業司或其他政府產業輔導計畫之輔導者,本次提案計畫之內容不得與過往計畫重複。【註4】三、提案廠商曾發生下列情事者,自該情事發生年度起算,3年內不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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