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作业

《公共管理学》作业

ID:38560732

大小:26.46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6-14

《公共管理学》作业_第1页
《公共管理学》作业_第2页
《公共管理学》作业_第3页
《公共管理学》作业_第4页
《公共管理学》作业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共管理学》作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共管理学》作业云大09级MPA赵志忠一、分析现阶段我国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是公共拆迁还是市场拆迁?如何确定公共利益(力求操作性)?答: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乡村城镇化的历史”。推进城镇化既能持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效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又能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与条件、加快城乡一体化,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更能推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推进城镇(市)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培育、升华的过程,她体现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

2、质跃与优化;是解决经济发展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其目的是“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势必加大对旧城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在旧城拆迁改造的过程中,房屋拆迁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特别是商业开发拆迁中,由于被拆迁人对立情绪特别大,当事人双方没有完全体现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原则,加之部分同志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在政13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城市拆迁矛盾纠纷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失衡,而公共利益的泛化与偏颇,在公权力的主导下,导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在补偿安置问题上的严重利益失衡,激发了社会矛盾。导致“钉子户”事件时有发生,学术界甚至

3、出现了“钉子户经济学”。(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是“钉子户”产生的根本原因要解决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首先必须了解“钉子户”产生的原因。中国因城市拆迁或农村土地征用而引发纠纷甚至爆发严重社会冲突的现象此起彼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主要是地方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拆迁人最大化商业利益的实现以及被拆迁人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等)导致利益关系的不平衡。该利益失衡的过程和结果,表现为社会公众尤其是被拆迁人在拆迁参与度上缺乏发言权、知情权以及在拆迁补偿安置上的抱怨、不满甚至冲突与对抗。由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

4、的法律、规则在设计上没有能够很好地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或者说没有反映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机制,因此尖锐的群体性拆迁纠纷与社会矛盾冲突就频繁发生。第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公共利益的滥用是出现城市拆迁“钉子户”事件的根本原因。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13权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有操作性的规定,也基本上无法实现对公共利益和合法个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给城市拆迁的实际运作留下了由公权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进而也给激发拆迁矛盾留下了隐患。(二)界定公共利益是解决

5、“钉子户”问题的关键所在拆迁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现阶段仍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至关重要。只有确立合理的补偿才能让被拆迁人心甘情愿地离开或放弃自己的房产,现有补偿标准低和不合理恰恰是引发矛盾的主要诱因。而是否是为公共利益而拆迁,是确定补偿标准的决定性因素。而在目前现有的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清晰区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和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导致不少地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或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动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商业拆迁。缓和城市拆迁中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除了严格的限制强制拆迁、建立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耐心细致的进行宣传动员等因素外,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严格区分

6、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而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是以公共利益为辨别标准的。无论是在实际的城市拆迁运作中,还是在有关问题出现后的司法审查中,都无法回避对公共利益的断定。在政府公共决策层面就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其界定问题作出有效的权威性13的制度安排,是完善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也是解决当前拆迁“钉子户”问题的根本途径。现实工作中,拆迁人、被拆迁人、政府职能部门、理论界等经常会对一项具体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分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房屋拆迁法律,关于房屋拆迁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散见在《宪法》、《物权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

7、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政府对土地或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似乎必须以“公共利益”的目的;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合宪地征用财产。然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呢?我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迄今尚无统一的界定。 公共利益作为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