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概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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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旅游活动的媒体——旅游业第一节旅游业概述一、旅游业的概念旅游业就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以旅游者为对象,为其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是旅游需求取向的定义,不是旅游供给取向的定义作为一项产业,其界定标准是其服务对象,而不是业务或产品二、旅游业的构成从旅游活动的过程来看,旅游业有三方面内容:(1)有关旅游“准备”的行业,如办理旅游问讯和预订业务的旅行社等;(2)有关旅游“移动”的行业,如交通运输部门;(3)与旅游“逗留”有关的行业,如旅馆业、餐饮业、景区景点等。◎根据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旅游业的构成包括直接旅游部门和间接旅游部门两大

2、类。◎我国把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交通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发展角度来看,旅游业主要由五大部分组成:旅行业务组织部门、住宿接待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游览场所经营部门和各级旅游管理组织。三、旅游业的性质经济性产业经济性:发展旅游业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但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产业性:旅游业的基础构成主要是各类旅游企业,这些企业的共同目标在于通过对旅游的推动、促进和提供便利服务来从中获取收入;而“事业”是“没有生产性收入、由国家财经拨款、不进行经济核算的”(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旅游事业:是特指那些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教育

3、部门等非营利性机构所从事的旅游行政工作与社会活动,如政策制定、行政管理、监督指导、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又称为旅游行政事业。四、旅游业的特点综合性服务性劳动密集性季节性脆弱性旅游业的综合性第二节旅行社一、旅行社的概念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4、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二、旅行社的分类(一)欧美国家的旅行社分类1、旅游批发商(TourWhole

5、saler):是组合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它们以最低价格批量预定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及景点等使用权利,并将其组合成整套旅游产品(旅游线路、项目和日程)后,以包价批发形式出售给旅游经营商。根据法律规定,旅游批发商不与旅游者发生直接关系,不直接向公众出售旅游产品,不从事旅游接待服务。我国目前不存在此类企业。2、旅游经营商(TourWholesaler):通过自己的零售网点或代理商向公众销售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它们从旅游批发商手中购买旅游产品后,负责组织旅游团和具体接待服务。3、旅游零售商(TravelAgent):是代理旅游经营商、交通部门或饭店等部门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

6、交通票据或预定客房的中介组织,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宣传、推销和旅行服务。其收入来源是被代理企业所支付的佣金。(二)我国的旅行社1、我国旅行社的分类1985-1996年间,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分为一类社、二类社、三类社。(经营范围:一类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二类只是接待海外旅游者;三类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1996-2009,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分类,一般旅行社和有经营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两类同外国的旅行社相比,我国的旅行社既经营“批发”业务,也经营零售业

7、务。就批发业务而言,两者并无大的不同;但就零售业务而言,两者尤其在代理预订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旅行社多是向旅游者收取手续费而一般不向被代理企业收取代理佣金。2、我国旅行社设立条件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

8、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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