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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一、消费者的权益1、保障安全权:最基本的权利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权二、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或依约)履行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单据或凭证的义务6、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8、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9、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消费者权益
2、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关于精神赔偿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一)以下人格权利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请求精神赔偿。(二)精神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
3、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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