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200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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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财产法概述物权的本质、分类,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的效力我国的土地财产法财产法概述一、财产法的组成:物权法与债权法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为身份法。财产法:分为两大类,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抵押权等。什么是物权法?有关物权的法律,如所有权制度、使用权制度等,就构成了物

2、权法。可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什么是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什么是债权?债之权利称为债权;债之义务称为债务。什么是债权法?在合同概念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债权和债权法。所谓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和债权法之特性比较(一)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性法规,债权法主要是任意性法规。(二)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债权法具有普遍性。我国土地权利的三大固

3、有特征中央集权地方自治平均地权(三)物权法具有公共性,债权法具有私人性物权的本质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本质为: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可以径行使用、收益、处分其物物权为支配特定物之权利。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之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物权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性质或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划分。(一)所有权和定限物权。所有权,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全面的

4、支配的物权。实物的利用形态价值的利用形态定限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仅得以在一定界限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指占有、利用他人之物而使自己获得收益的物权。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等。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地上权等。(三)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

5、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按照现代各国的法律,土地与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采矿权、渔业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物权,都是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得丧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一般而言,动产物权属于非登记物权,只须交付即生效力。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对于不动产,登记是要件;对于动产,交付是要件。(四)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指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如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一般都为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指未定存续期间,得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传统民法上

6、的永佃权。(五)普通物权和特别物权普通物权,指民法典(在我国为民法通则及担保法)规定的物权,又称为民法上的物权。特别物权,指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特别法”,指兼有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矿藏资源法、森林法等。特别物权具有下列特殊性:其一,它们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其二,它们的行使受较强的行政干预;其三,在法律的适用上,它们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对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才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无

7、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直接对标的物行使其权利,即: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以享受其利益。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是一种行为。因此,债权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以强制其给付,也不能直接支配所应给付的标的物,他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且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才能享受到债权的利益。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二)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主体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之人,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果王某拥有某一栋房屋的所有权,那么,除王某之外的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侵犯王某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债

8、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之人。甲欠乙的钱,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其他人不再与债权债务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三)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物权之发生一般实行法定主义,债权之发生一般实行任意主义。所谓物权之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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