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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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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英文摘要】Itmakesagoodmanydefectsdifferingtheftandplu
2、nderaccordingtowhetherthebehaviorissecretorpublic.Theftisthebehaviorthatonthepurposeofillegalpossession,someonepeacefullytransferspropertiespossessedbyotherstohimselforathirdpartydisobeyingthewillofthevictim.Theftcanbesecretandpublic.Incontrast,plunderisthebehaviorthat
3、someoneforciblyseizurepropertiescloselypossessedbysomeoneelseinthesayofimposingviolenceonpropertieswiththepossibilityofincurringhurtordeath.Inconclusion,thedifferencebetweentheftandplunderliesinwhethertheobjectisthepropertywhichiscloselypossessedbysomeoneelseandwhether
4、thebehaviormeansviolencetotheproperty. 【关键词】盗窃;抢夺;界限 【英文关键词】theft;plunder;difference 21 (一)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刑法均未规定抢夺罪,对抢夺行为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1)单纯抢夺他人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盗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相反包含了公然侵害占有的行为;[1](2)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被害人不松手便存在生命、身体的危险时,便评价为对被害人
5、使用暴力夺取财物,成立抢劫罪;[2](3)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则认定为抢劫致伤罪;[3](4)如果利用行驶中的汽车、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便成立抢劫致死罪。“因为如果超出单纯‘为了转移占有所必须的物理力’,存在伴随对生命、身体、自由的一定程度以上的危险的暴力、胁迫,便不能评价为窃取。”[4] 我国刑法将抢夺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所以,对抢夺行为必须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便产生了以下问题: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界限?本文仅论述抢
6、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二)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法院1933年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6]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
7、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7]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或许传统定义包含以下含义:秘密窃取时,被害人一般不能立即发现;而乘人不备抢夺时,被害人一般能够立即发现,所以,传统的抢夺定义还有“公然”二字。这似乎意味着:盗窃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长;抢夺时,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按秘密性持续的长短区分盗窃与抢夺的做法。例如,甲与乙经预谋后,在被害人A驾驶轿车在马路上缓慢行驶时,甲突然窜到A的车前,佯装被车撞伤。待A下车观看时,乙乘机将轿车后座门打开,将A放在后座位上的提包
8、拿走;在A追赶乙时,甲乘机逃跑。某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甲和乙,某人民法院以“甲乙行为的秘密性差一点”为由,认定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所谓的“秘密性差一点”,大体上是指秘密性的持续时间较短。可是,这种区分标准的妥当性值得怀疑。例如,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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