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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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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处理精神补偿纠纷 案情: 张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刘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间,张某与王某发生婚外情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因此气急成病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给予其精神补偿,张某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承诺补偿刘某6万元,并约定:二年内不给付,则以张某自有的一个门面作抵押了结纠纷。事后,黄某与范某协议离婚,张某向刘某给付了补偿款12000元,并拒绝给付余款48000元。 黄某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承诺。诉讼中,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黄某返还已给付的补偿款12000元。 评析: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三
2、种处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请求,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理由有四点:(1)被告与原告前夫发生婚外情,侵害了原告配偶权中的性专有权,即同居权;(2)被告与原告前夫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生气成病,住院治疗,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3)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被告自愿承诺补偿,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应当有效;(4)被告承诺补偿的民事行为不具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条件,即使存在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的
3、规定,也已超过诉讼时效。3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请求,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理由为:(1)婚外情中,婚姻过错方与第三者侵犯了婚姻无过错方的什么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界定;(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此司法解释中并不包含婚外情的第三者应予婚姻无过错方精神赔偿的内容;(3)此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其精神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其彼此间形成的精神补偿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主张,不应受法律保护,其已获得的利益属
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因此受损的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 (1)所谓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其前者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不履行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其后者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
5、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不得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为由而请求返还。自然之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此过多干预,只就已过诉讼时效之债(由强制力保护之债转化成的自然之债)一种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实这很正常,既然无须法律保护,法律又何须多此一举。3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依自然之债获利与不当得利具有本质区别。其一,自然之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当得利的损失人给付或损失财产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如损失人丢失钱包
6、的行为就不属自愿行为。其二,自然之债的债务人给付利益时,明知无其他债务或不抵偿其他债务,而不当得利的损失人给付利益多因为误解为之。其三,依自然之债获利,法律不要求返还,而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3)本案被告与原告之夫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尚未构成,民事法律中只有规定夫妻离婚时,婚姻无过错方可向婚姻有过错方要求精神赔偿,并未有第三者应赔偿婚姻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规定。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精神补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承诺予以其补偿的约定也应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但双方的行为又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也未规定予以
7、禁止。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为自然之债,法律既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的主张,也不应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既得利益的主张。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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