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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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2011.04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二、主要结算业务及资金清算介绍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二)票据的基本制度(三)票据的具体制度(四)主要结算业务介绍(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定义: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种类: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二)票据的基本制度1、票据的行为及特征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3、票据丧失和补救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票据的行为及特征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特征:要

2、式性: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等。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的影响。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承担的责任。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的记载内容。独立性:票据上的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无效

3、,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如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一、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等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两个条件:善意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4、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票据丧失的两种情况:绝对丧失:如烧毁等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盗等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未记载付款若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适用挂失止付。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补救措施: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5、并在挂失止付3天内,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确定付款。一、票据的基本规定3、票据丧失的补救1、出票制度2、背书制度3、承兑制度4、保证制度5、付款制度6、实物票据一、票据的基本规定(三)票据的具体制度定义:出票人按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做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各种票据产生的前提。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文字,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及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如禁

6、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出票人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票据不得转让。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即使记载也没用。如违约金等。不得记载事项:一旦记载,票据无效。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出票制度票据记载事项规定出票人签章规定: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不得更改事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一、票据的基本规定1、出票制度定义:在票据背面或粘

7、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交付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种类: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非绝对记载事项)转让背书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转让权利证明效力: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债务人也不必要他提供证明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背书制度背书的有关规定:背书必须连续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票据效力,背书仍然有效。背书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

8、上的,背书无效。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的责任情况。一、票据的基本规定2、背书制度定义:汇票特有的行为,本票和支票没有。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的票据行为必须记载事项:“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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