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配套规章讲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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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监会监管政策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三、部门规章(由保监会制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四、规范性文件(通常以行政机关正式发文形式公布)法律:(230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法规(680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

2、例》部门规章(共40余部)例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约800个)通常以行政机关发文形式公布,一般是指能够反复使用和普遍适用的规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新保险法配套 规章介绍新保险法颁布后,为有效地维护保险监管的连续性,我会对原有规章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修改、完善,截止目前,共出台了15部规章(其中,有1部规章已经主席办公会通过,尚未发布--资金运用办法),内容涉及保险机构管理、保险机构人员管理、保险机构经营以及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程序等内容。一、新保险法配套规章的立法背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对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做出了许多新规定。新保险法配套规章的特点1、严格保险机构及其人员的准入制度(1)提高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在保险公司设立方面,增加了对投资人的要求,细化了对内控制度的要求;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增加了对分支机构所属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合规经营的要求。(2)严格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金融等相关工作经历的要求,提高合规性要求,并且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

4、过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2、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通过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流程、增加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比如:《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规范了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流程,并且规定了办理时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客户回访,并且强化保险公司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的信息披露义务。3、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措施,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

5、理。4、强化违法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1)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违规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2)对违法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行双罚制。(3)规定了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措施。三、新保险法配套规章的内容机构管理类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2009年9月25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提高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2)加强分支机构管理(3)加强营销服务部的监管(4)明确专属机构的监管机构管理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发布,2010年6月10

6、日起施行(1)提高股权准入门槛,严格股东资格《办法》分别对内外资股东的财务、信誉、合规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对外资股东的总资产、信用评级设定了可量化的标准(第13-14条);对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主要股东”进行了界定,即“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公司”,同时还规定“主要股东”应当符合的条件(第15条)。机构管理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强化股东义务《办法》明确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且必须是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第6-7条);对股权代持等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第8条);要求股东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股东之

7、间关联关系的情况(第10条);禁止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第11条)。机构管理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3)规范股权流动,加强监督管理《办法》延续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为20%的规定,同时规定保监会可根据市场情况批准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第4条);对同业竞争的情况做出限制(第5条);依据《保险法》第84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应报批,变更5%以下的应备案,同时针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例外规定(第16-18条);对保险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或者再融资设定了条件(第21条);并针对拍卖、质押等非协议方式转让导致股权变更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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