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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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配套规定袁雄兵2011.07.29目录双击添加标题文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解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剖析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解读一、若干规定的评价操作性、解释性、权威性凸出;规范性、明确性显著;个别条款值得商榷。二、条款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

2、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中的统筹养老金的计发,即按照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我国现行的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根据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3、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解读:本条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办法。对于届满退休年龄而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动者,允许其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保及公平享受待遇的权益。而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劳动者,作特殊处理,允许其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并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

4、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解读:本条规定了对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后续的处理办法:一是职工可以申请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

5、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知悉后果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蓄额。此条款贯彻了强制保障和尊重自愿相结合的基本理念。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

6、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解读:第四、五条对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作出规定,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

7、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解读: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至于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丧失中国国籍,则可以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经规定程序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

8、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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