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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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案情]  某矿山有限公司因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劳动监察部门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决定书》,对其作出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加付50%的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因该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劳动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裁定。  [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被执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

2、执行准予裁定不服,应当以何种方式寻求救济;二是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诉”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予以答复。  一、对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当事人救济方式的惯常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当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不服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

3、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对准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却找不到救济途径。4  一般意义上理解,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也就是说,其实体结论,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行政责任等均是人民法院之外的有关机构作出的。人民法院对提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并没有作为诉讼案件进行审判,而是仅作非审判程序的审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诉裁定,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首先,《若干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规定的审查强度较低,只有明显违法才能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4、如果设定上诉权和复议权的话,严格的诉讼程序中司法审查如适用三个方面的“明显违法”的标准,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的标准有所冲突;其次,为满足行政行为执行效率的要求,行政审判庭的审查往往比起规定的标准还要宽松;再次,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大多只是采用“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进行书面审查,并不去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及申辩,体现的是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上诉和复议审查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原初申辩理由难以把握。  有人认为,若执行以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

5、赔偿就可以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执行就是司法执行而不是行政执行,如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执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执行的行政裁定的违法性进行确认,人民法院依据相应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该行政主体承担责任。  二、现有法律框架内救济途径的现实选择4  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异议,从案件审查的准确性、公正性上考虑,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督、救济途径

6、,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正当的可以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  (一)引入申辩制  为了弥补对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单一做法的不足,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先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查证的事实有出入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一般来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此时相对人已丧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丧失

7、了司法救济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申辩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辩理由,通过审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这样既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消除和缓解了被申请人的对立情绪。  (二)引入听证制  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目的就是要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予执行。因此有必要对涉及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责令停产

8、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限期腾出土地等六类案件进行听证。4  引入听证,一是有利于法院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认定,公正裁判。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通过当事人双方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切实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审查案件,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提高了裁定制作的公正性。二是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执结。设立审查听证制度,让被执行人也参与到审查过程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对话”,弱化了双方的对立与抵触,钝化了当事人双方的“官民”矛盾,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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