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的量刑规定(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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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

2、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7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1.非法拘禁罪的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3、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2.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3.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4.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三、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4、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7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

5、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罪量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7(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

6、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罪量刑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非法拘禁犯罪7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

7、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末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如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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