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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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靖县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争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国家资金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以上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县及以上国家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及以上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国家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政

2、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负责国家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业、交通、城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国家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各行业

3、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县政府审定。第六条 国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国家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国家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国家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投资5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国家投资2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由上级部门统一进行编制的,县里不再做要求。第八条 项

4、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及项目区概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总投资核算、资金筹措方案;(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八)结论。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

5、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意见;(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国家债务的需提供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政府审批制。为提高项目实施效果,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调整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要认真研究,合理安排,经政府审批后上报.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国家投资方向及政策提出申报的范围和要求.其次是部门在确定具体项目时按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方案和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安排提出申报具体的项目和初步意见。对具体项目经分管县长、县长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签署意见后,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和申报部门按要求和有关程序申报。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

6、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四)银行贷款承诺;(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7、,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实行县长审批制。为确保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县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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