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永州市直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11年永州市直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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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永州市直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夸第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2011年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一批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参与本次考试招聘的市直事业单位共36个,职位111个,计划招聘197人。(见附表)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

2、良好的品行;  4、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  ①报名时间:2011年9月20日—22日;  ②报名地点: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人事局办公地点);  ③报名要求: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以及招聘职位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名,且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考生,还颏提供考生本人书写的报名委托书。每个职位招聘人数与报考人

3、数比倒达到1:5方能开考。特殊岗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倒的,要经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聘办”)批准后方能开考。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未达到规定比倒的,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报名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备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指派2人统一编组具体负责报名事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也不得设置过高的报考条件,限制其他考生报名。否则,取消其招聘计划。为避免冒名顶替代考现象的发生,应聘者报名时,由考试指导中心提供现场数码照相服务。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

4、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和《考生诚信承诺书》,并附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交市招聘办和招聘单位存查。人社部门在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前,由招聘单位将有关资格材料原件报市人社局复核,资格审查中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招聘职位资格条件规定为准,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一律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  (3)制发准考证。准考证由市人社局考试指导中心统一制发,考生于开考前3天到市人社局考试指导中心领取。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总分为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60%和40

5、%。  (1)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公共知识按30%、专业知识接70%折合计入笔试成绩。公共知识考试范围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知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以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考试范围、内容根据招聘职位的学历层次要求确定。笔试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上午8:00—9:30考公共知识,10:00—12:00考专业知识。考试地点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载明的为准。笔试工作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    (2)面试(技能测试)面试

6、(技能测试)的对象,根据折算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倒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高低排序。面试入围人员在面试工作组织实施前书面申请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可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且递补人员的笔试成绩必须达到本职位的平均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对于达不到开考比例但经主考机关同意开考的职位,可按低于1:3的比倒确定面试对象。但对达不到1:2的比倒且无递补对象的职位,其面试(技能测试)成绩颏达到及格分(60分)以上方可作为考核对象。  面试(技能测试)内容应贴近实际,侧重

7、运用。面试(技能测试)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取有效分的平均分的方法计算。面试(技能测试)成绩为百分制,按40%计入考生总成绩。面试(技能测试)设评委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由本行业、本系统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外聘专家评委应占多数。面试(技能测试)工作由市招聘办授权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面试(技能测试)方案颏报市招聘办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接受市招聘办的指导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考核  考核的对象,依职位根据折算后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与考

8、核人数1:1的比倒确定。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体检  考核合格后作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标准原则上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某些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职业规定执行,但一般性职位不得提出歧视性要求。职业规定高于《通用标准》的,应在报名时公布。  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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