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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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分割出来,并授权财务部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3、行权:是指受益人将其

2、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权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相应的股东分红权。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第二条实施股权期权的目的

3、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第三条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2、股权期权的股权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

4、行权后的股权时,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与《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约定。第二章股权期权的来源第四条股权期权的来源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权份额由股东会决议。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财务部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第三章股权期权受益人的范围第六条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第七条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由财务部执行。第八条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成为受益人:1、销售人

5、员业绩完成本年销售任务60%,即可享受股权期权(股权期权的60%,完成本年销售任务的70%,即可享受股权期权的70%,以此类推。);2、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五年以上;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四章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时机第十条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股票期权的拟授予数量总量为:1000000万股   ,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其中,股权期权的拟授予数量每人限购1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第十一条  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1、受益人受聘、升迁的时间作为股权期权的授予时间。受聘到应授予股权期权岗位后,须经过试用期

6、考核后方能被授予股权期权,试用期延长的,须经延长后通过考核方能被授予股票期权。由公司较低岗位升职到应授予股权期权岗位的,也须在该岗位试用合格后方能被授予股权期权,如果原较低岗位按本方案的规定,也授予股票股票期权的,按新岗位应予授予的数量予以补足,补足数量为新岗位数量减去原岗位数量的差除以二,乘以本次期权方案实施的剩余年度。补足部分为实股和期股,比例按本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本次实施股票期权的股份已经在此之前用完,则不予补足。可由股东会在下一个周期进行相应调整;     2、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权期权时,享有选择权,可以拒绝接受,在下一年度如果依然符合股权期权的授予条件的,

7、可以要求公司重新授予,但授予时间应减少一个年度,同时股票期权的实股部分和期股部分相应减少二分之一。在两个年度内,如果享有资格的受益人拒绝接受股权期权或者在拒绝后没有再次申请公司授予股权期权的,视同永远放弃被授予股权期权的资格。 第五章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第十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认购预备期为一年。股权期权受益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受益人也可以在签订股权期权协议后直接进入股权认购行权期。第十三条股权认购行权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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