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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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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案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案源管理,促进依法、公正、文明、廉洁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源是指以下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餐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涉案线索及案件来源: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新闻媒体报道或其他途径披露的。 第三条案源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2、 办公室负责案源的登记、审查,按照本局监督职责分工指定执法机构进行初查、承办,并负责案源监督。 第四条除在外监督检查当天办结案件外,各股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源,应在两个工作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附证据材料,报领导审批后送政策法规科登记及统一编号。办公室接收确认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当日登记,统一编号后分送相关执法机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办公室、各股室受理举报、投诉,各执法股室接收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案件来源,必须当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附相关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登记及统一编号后分送相关执法机构。 局办公室及各股室发现新闻
3、媒体报道或其他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及案件来源,应当于发现当日送办公室;办公室登记及统一编号后分送相关执法机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第五条办公室必须依据《案件受理记录》、确认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新闻媒体报道或其他途径披露的案件线索及案件来源进行案源登记,并对案件线索及案件来源统一编号。办公室不能凭口头介绍进行案源登记。 除在外监督检查当天办结案件外,无办公室统一编发案源号的案件线索件及案件来源,不得办理。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自办公室编发案源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做出处理。但要求外单位协查的,复函时间不计算在内。 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拟写《立案申请
4、表》或《立案报告》,连同将初查材料书面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如果认为确已有违法行为发生,且应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立案号,经各办案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办公室认为不需立案的,经与办案机构协商并报经分管办案机构领导批准,不予立案。 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拟写《不予立案报告》,连同初查材料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如果认为确实不需立案的,对在《案源登记表》上进行备注说明;认为需要立案的,商办案机构并报经分管办案机构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发给立案号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未经批准立案,不得擅自查办案件。在外监督检查当天办理案件
5、,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对不予立案的案源线索及案件来源,由核查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或案源线索交办、报告、转办的单位。 核查机构应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及核查记录留存至办案年度后一年,并于该年年底一并移送档案部门。 第八条 案源管理实行面对社会公开,相对人有权查询,有权投诉、举报。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案源进行跟踪管理。 案源管理结果做为办案机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执法人员参评执法标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局案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察,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案源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案源流
6、转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影响单位形象或败诉的后果的,根据过错大小及情节轻重对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评优资格、年终确定为不称职、调离执法岗位或下岗自费学习、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发现案源不报送登记的; (二)丢弃、隐匿、篡改案源材料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源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案源登记、核查、承办和监督职责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办理、擅自查办案件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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