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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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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总队长、总队长、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 二、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 2、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四、所需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 4、相关证据。 五、具体复议范围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公安
3、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办人A或B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承办人A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4、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A书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卷宗材料,经合议后提出办理案件的意见。(二)审批 A将办理案件的意见报给B后,由B对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三)审定 由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做出最后的复议决定。 八、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5、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九、公开公示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公安信息网长期公示。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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