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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济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若干问题规定日期:2005-11-2 通知 济公法〔2005〕11号 印发《济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济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济宁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2、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济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及各县、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对县、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3、以向济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对济宁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济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公安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对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济宁市消防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济宁市交警支
4、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济宁市交警支队下设的交警大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对县、市公安局内设的公安交警大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该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
5、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记录情况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捺指印。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但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三章行
6、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他内设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当登记并于当日转交行政复议机构;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内设部门应当告知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因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原因导致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在复议期限内转交行政复议机构的,该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视为申请人申请的日期。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三)是否符
7、合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六)其他有权复议机关是否已受理或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对受理理由有异议
8、的,可以在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九条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后接到申请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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