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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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

2、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四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第五条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

3、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第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

4、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八条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第九条申请人对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第十条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

5、。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二条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

6、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第十五条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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