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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苏大人[2007]6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苏州大学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人事代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人事处 2007年06月12日印发校对:于毓蓝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学校在现有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制、人才租赁制)的用人形式。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分类设置工作岗位,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实施不同的用人制度。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人才租赁制的含义 (一)人事代理制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受聘人员为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期间参照我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 (二)人才租赁制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人才的法定雇主,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人
3、才租赁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期内,学校与被租赁人员不发生直接的待遇兑现和人事隶属关系,只负责被租赁人员的工作管理。学校按合同向人才服务机构支付经费,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被租赁人员的人事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单位批准的校外合法机构,一般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三条 各院(系)、部门在编制核定数范围内,申报岗位计划。 第四条学校审定岗位计划。 第五条学校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人形式等。 第六条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
4、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人事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聘用和租赁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和租赁手续。 第三章聘期及租赁期考核 第九条 聘用或租赁期内,受聘及被租赁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将其退回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条 聘用或租赁期满前45天左右,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受聘及被租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或租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根据《江苏
5、省劳动合同条例》,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及权益。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须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日。 第十二条 对实行人才租赁制的人员,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每位被租赁人员每次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租赁期间,被租赁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协商,退回或调换被租赁人员。 第十三条 被租赁人员凭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团员证明,到学校的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亦可开具党员(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在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
6、四条 被租赁人员是否申请加入学校工会由本人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被租赁人员可以办理有约定使用期限的借书证,到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部门(院系)是否继续聘用、租赁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是否继续接受聘用、被租赁;劳动合同期未满时,用人部门(院系)中止聘用、租赁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不接受聘用、被租赁,均须提前40天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人事处通知个人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对部分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连
7、续聘用在3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个人申请,经学校考核同意和省主管部门批准后,转为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人员。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五章 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九条 对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学校参照校内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标准发放工资,按苏州市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对实行人才租赁制的人员,学校采用按岗定薪的办法,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均由人才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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