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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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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制度的研究*作者简介:薛芬,1992年出生,汉族,安徽当涂县人,安庆师范学院2014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作者:薛芬指导教师:张宗高摘要:假释就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按照一定的程序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功能,弥补了监禁刑的不足,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应运,并视为监狱文明的标志。本文通过从介绍假释的一般理论入手,对我国的假释制度从立法和实践层面上作了深入地探讨,并借鉴国外成熟的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意见。关键字:假释制度;我国的现状;假释制度的完善绪论假释作为一
2、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刑人员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以便达到早日回归社会。假释谓对服自由刑之受刑人,在执行已达一定期间后,认为确有事实足以证明其业已改过迁善,则附条件暂予释放,并责令其接受监护机关辅导考核,如能继续保持善良,在剩余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则该剩余刑期视同执行完毕的刑法制度。[1]在当代,行刑个别化和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罚基本原则。在当代刑罚基本理论的推动下,西方各国的假释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在这过程中,我国的假释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当然看见我国假释
3、制度得到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假释制度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追究其最主要的原因要属假释制度在程序方面的缺陷。假释程序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假释制度运行不畅、假释效率低下、服刑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司法腐败频生等消极现象的出现,极大地削弱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假释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的精神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得到贯彻。因此,建立一套系统的假释程序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一、假释制度的概述(一)假释制度的产生1、西方国家假释制度的产生11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样的道理假释制度的发展也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假释制度
4、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英国。16世纪末期,英国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了弥补其在海外殖民地劳动力不足的弊端,英国政府开始把在羁押的犯人流放到海外殖民地充当劳动者。1775年莱克星敦战争使双方矛盾激化,于是英国将输入对象转为了澳大利亚。为了管理当时混乱的局面,当时的总督可以向那些变现良好的罪犯发放“释放票”,当然这时的发放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直到1840年英国皇家海军军官麦克诺奇(Alexandemaconochie)时任澳大利亚北部诺福克岛总督,他创立了“点数制”。“点数制”具体内容为根据每个罪犯在监狱期间的表现来评分,最后
5、根据成绩来对罪犯实行完全的释放。[2]麦克诺奇也因此被称为“假释制度之父”。2、我国假释制度的产生我国相较于西方国家,假释制度出现的较晚,我国第一次出现假释制度是沈家本在20世纪初主持编纂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不仅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假释制度,而且在中国首次创设假释制度,对假释的适用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虽然这部法律由于当时的环境没有付诸实践,但是其中包含的假释制度对我国后期假释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中就继承了《大清新刑律》中有关假释制度的规定。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最早
6、对假释制度进行规定的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刑法典《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总则第12章对假释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诞生的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用3个条文规定了假释制度,现行的1997年刑法典对假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条文增加到6个。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公开、规范,对正确适用法律办理减刑
7、、假释案件,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假释制度的涵义假释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刑罚执行的法律制度,鉴于每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对于假释制度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法国刑法对假释制度是这样规定:允许管理机构在被判刑人刑期未满之前释放被判刑人的制度,但以被判刑人在本应服刑的时间内直至刑期正常届满之日行为良好为条件,有时甚至以被判刑人至刑期正常届满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为表现良好为条件[3]。但是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美国对于假释制度却是这样规定的:假释就是罪犯在其履行届满最高刑期以前附条件的将其提
8、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假释犯出狱后被置于相关授权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下,一旦违反条件,就撤销假释,继续回到监狱服刑。[4]我国《刑法》中对于假释制度的定义为:被判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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