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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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通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对银行账户资金的存量、流量和流向的监督控制,加大集团化资金的归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元通集团资金一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物产集团帐户管理办法》的指导要求,结合元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元通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元通集团、成员公司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各级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二章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

2、第一条银行账户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和集团备案制。第二条元通集团负责审批成员公司各级的新设银行账户;成员公司定期向元通集团备案其本级及其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开立、清理、撤销等变化情况。第三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一条银行帐户分为基本结算帐户、一般结算帐户、外汇帐户、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开立相应帐户。第二条元通集团主要合作银行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统一开立在集团主要合作银行。个别确实有融资需求,并且融资成本较低的,可以在集

3、团主要合作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第三条下列情况,集团及下属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帐户和辅助帐户:  1、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可开立专用帐户,如:船舶融资监管账户、外汇待核查帐户、汽车金融按揭帐户、房改基金存款专户、纳税专户等。  2、对应于经常性业务发生的资金可开立辅助帐户,如: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的保证金帐户等。第四条严格控制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数量。除每户必须开立的基本结算帐户外,一般结算户、外汇帐户、专用帐户和临时帐户均要严格控制开户数量。原则上有融资需求的成员公司开

4、户数开立一般结算户不超过2个。没有融资需求的成员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原则上除开立基本结算户外,不得开立其他帐户,有特殊需求的,经元通集团审批后,可开立专用帐户。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一条元通集团和各级成员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报经集团成员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但对应于经常性结算账户的辅助账户(如票据的保证金账户等),可以在账户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元通集团备案。第二条成员公司及下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时,填写《元通集团开户申请表》,并向元通集团报送有关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第三条成员公司严格按照

5、本办法的银行帐户管理要求进行审批。第四条经审批同意后,相关人员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五章银行账户的清理和撤销第一条建立银行账户定期清理制度。集团及下属企业对原已在集团主要合作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清理销户,使银行开户尽可能向集团主要合作银行集中。第二条下列情况,集团及下属企业须认真清理,及时销户:(一)因元通集团资金一体化管理需求,对下属企业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后,要求销户的;(二)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与企业的经营关联度不大,没有融资业务的

6、;(三)因企业主体撤销、兼并等因素,必须撤户的;(四)因其他企业经营管理需求,必须撤户的;第三条成员公司下属企业发生银行销户的,应在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销户情况报元通集团备案。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元通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充分利用元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和其他网银技术,充分物产集团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结合银行网银系统的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对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实时监控制度。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元通集团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条本办法由元通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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