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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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010:45:0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010:45:04]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

2、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企业经营、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举办的各类独立经营实体,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帐户管理原则。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违规处罚”的原则。  “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是指撤销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银行开设

3、的各种帐户,坚决杜绝一个单位多头开户、乱开户;  “明确职责”,是指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负责本部门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财务科(股)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规范管理”,是指经批准的帐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表;  “违规处罚”,是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开设帐户的条件。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是各级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事业、行政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4、第四条 帐户设置。符合第三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帐户:  (一)负责系统(行业)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科);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科(股、室);  (三)单位工会工作费、会费;  (四)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基建办公室(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六)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开设的其他帐户。  下列情况不得设置银行帐户:  (一)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处、科、股、

5、室);  (二)高等、中等院校的系、教研室;  (三)报帐单位。  第五条 开户程序。事业、行政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开户条件,需要开设帐户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符合开户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帐户,首先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部门、单位纪检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办公会议纪要》或单位正式批准文件;  (二)填写《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经单位办公会集体审核批准后,由财务

6、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之一);  (三)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开户单位的开户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加盖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部门公章;  (四)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批;  (五)办理开户手续、预定银行帐号。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被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发给申请开户单

7、位《印鉴卡》,预定银行帐号。  (六)人民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属地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开户理由、开户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该事业、行政单位《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商业(政策性)银行预定的银行帐号,颁发《开户许可证》。  (七)启用银行帐户。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持《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加盖财务章、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印章的《印鉴卡》,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启用银行帐户。  申请开户的

8、事业、行政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将加盖印章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印鉴卡复印件)各1份,分别送财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备案。事业、行政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还需向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发一份正式公函,财政预算部门据此向该帐户办理拨款。  第六条 帐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事业、行政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帐户合并、帐户撤销、帐户迁移的,须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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