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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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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红包医院”创建管理措施第一条“红包”的概念,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者牟取的不正当利益。凡涉及上述钱物或者不正当利益,视作“红包”处理。第二条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文明行医,廉洁行医,医务人员不能借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医院在医务人员工作的主要场所、醒目位置要张贴“谢绝红包”的警示标牌或者宣传标语,对入院病人要增加“谢绝红包”的沟通内容,告知“红包”的危害性以及收受红包处理的严重性,并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营造“无红包医院”创建的良好
2、氛围。第四条医院创建无红包医院领导小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查处、教育和督查工作,制订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第五条建立逐级承诺制度,个人向科室承诺,科室由科主任代表科室全体成员向医院承诺,医院代表全体医务人员向社会郑重承诺:医院无“红包”行为发生,并增挂“无红包医院”牌子。第六条医务人员不论任何理由,病人给予的钱物或者不正当利益,均要在第一时间(24小时)内退还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好人好事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表示已经退还;对实在无法拒绝或者退还的钱物和不正当利益,个人可以通过科主任或者医院行风办公室负责人转手退还,
3、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院办留存;并对病人表示谢意,同时在院部好人好事登记本上记录表示已经退还。第七条医务人员不论任何理由,如果不能及时上缴或者不如实上缴、逾期不报告的,视作“红包”处理。第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1、凡在2007年5月下旬,科室不能向医院作出承诺,或者科室集体收受红包或者不正当利益的,不得参加年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今后同样,按此规定执行)。2、严格考核,凡涉及个人收受红包行为的,个人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并应在个人医德医风档案记录不良行为
4、,作为考核的依据。3、对当事人的处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和《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处理医疗卫生服务中索取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实施细则》作相应处理;无“红包”医院,一旦发生收受“红包”行为的,将由所在科室或者当事人根据其收受“红包”的数量或金额,按照“收一还二”的方式加倍退还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措施在创建活动以后同样有效。XX市第X人民医院二○○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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