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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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来源:广西水利厅    时间:1998-01-01桂水电基字〔199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2、   第三条 在广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修改通知。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

3、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广西水利电力厅主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站、组三级设置。   (一) 广西水利电力厅设置广西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事机构设在水电厅基建局。   (二) 各地、市水电局设置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办事机构可设置在地、市水电局的建设科(站)。   (三) 县(市)水电局可视水利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需要和工程技术力量情况,设置质量监督组,办事机构设在有关股(站)。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

4、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区中心站按第十四条第三项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站,地、市监督站按第十五条第㈢、㈣项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设置质量监督项目组。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其领导、成员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任命、聘任。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

5、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之一的经历。   (二)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地、市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市)质量监督组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

6、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广西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地、市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 对列入自治区计划并实行基建管理的水利工程或列入自治区计划、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或委托

7、质量监督。   (四) 协助配合由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珠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 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 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七) 为受监督水利工程的施工单位核发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证书。   (八) 掌握全区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地、市水利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

8、方针、政策。  (二) 管理本地、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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