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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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08-03 云南省水利厅云水建管[2006]5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附件:云南省水利

2、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3、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 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二)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河道治理等工程以及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一) 国家、水

4、利部及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

5、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九条 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同意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站两级设置:(一) 云南省水利厅设置云南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二)  州(市)水利(水务)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三)  各县(区、市)利(水务)局配合中心站及质量监督站的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或进行巡回监督。项目站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二)  管理我省境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州(市)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三)  负责我省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中型及以上水库,四级及以上堤防,总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上水电站,110kV及以上输变

7、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以及列入省级基建投资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四)  监督检查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情况。(五)  参加受监督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六)  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确定的权限,参加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七)  掌握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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