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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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根据)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助对象)国防专利申请、分案申请、附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港澳地区的专利申请视作符合《资助办法》第四条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第三条(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原件),有附加费用的,另须提交缴费通知书(复印件)

2、;(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资助办法》第四条所称“居住证”不包括临时居住证。第四条(实审、授权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专利实审、授权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授权费相关收据(原件),实质审查费收据可用复印件并附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原件及

3、复印件);(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国外或港澳专利资助报送材料)申请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一)《上海市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

4、理通知书(复印件);(四)国外或港澳地区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专利费资助受理)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费资助申请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资助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范围;(二)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不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但应当告知原因并退还资助申请材料。第七条(专利费资助

5、审查、拨付)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专利费资助申请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资助,并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个人领取现金,单位通过银行拨付。第八条(专项资助对象)《资助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与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示范、试点类的企事业单位;(二)经市知识产权局及其与相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企事业单位;(三)由国家部委、中科院、市教育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可的高等院校、科

6、研院所;(四)由市卫生局认可的医疗卫生单位。《资助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创新活动”是指由市级政府部门或区县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的重大创新活动。重大创新活动审批办法另行规定。第九条(专项资助限制)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专利试点、培育企业享受专项资助受到额度限制,具体额度如下:每家专利培育企业每年度专项资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每家专利试点企业每年度专项资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万元。第十条(专项资助报送材料)申请专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二

7、)《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见附件5);(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六)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应提交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七)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专项资助初审)《资助办法》第九条所述的初审是指:享有专项资助的单位须经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认可,再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第十二条(专项资助受理)市知识产权局收

8、到专项资助申请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资助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对象;(二)按《资助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审;(三)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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