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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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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所发生相关费用的资助;专项资助是指对经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所
2、给予的资助。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运用、公开择优、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五条资助申请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并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4第二章专利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利资助标准按《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数据库、
3、预警平台建设,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维权,其他专利工作。第八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二)资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置费等。(三)专用软件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而购买专业软件或专业
4、数据所发生的费用。(四)文献检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专利战略制定、数据库及预警平台建设等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献及专利检索和分析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以及文献检索入网费等。(五)其他费用。是指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4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三章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9月底前,根据《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本市当年度专利申请情况,研究编制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
5、报送市财政局。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一般资助受理审核情况、专项资助试点示范单位认定或验收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一条专利资助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按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第四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按照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提交一般资助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资助决定。第十三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根据试点示范专利工作方案,编制专项资助项目预算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助项目
6、预算审核同意后,与试点示范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申请预拨不超过专项资助总额70%的资金。第十四条试点示范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4应在项目实施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助余额的拨付申请。第五章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和
7、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申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专项资助项目预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专利资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分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总体的绩效考评,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自我绩效考评。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8、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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