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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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5〕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甘肃省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甘肃省专利条例》和省政府《深入实施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中列支。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申请的部分费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以及用于专家评审、验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开支。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

2、四条省财政厅是专利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督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利资助资金的支持方向;(二)组织对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审核、评估;(三)检查、监督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专利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资助对象:(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

3、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本省境内。上述对象均可依照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一)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三)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第八条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15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第九条专利资助标准:(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非职务发

4、明每件资助200元。(三)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0元。1、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10000元,进入国家阶段,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0000元。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授权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10000元,实际发生额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四)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年费满7年的,每件资助年费4000元。第四章申报和发放程序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二)授

5、权专利证书;(三)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四)职务发明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申请年费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相关专利收费收据原件。上述(一)、(二)、(三)项均须出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二)已获得市(州)财政专利资助经费的;(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第十二条专利资助申请的

6、受理、审批及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一)国外专利、中央在甘及省属单位的国内专利的资助申请,申请人将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核定和发放。(二)市(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申请,由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三)市(州)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每年5月31日前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本年度的资助申请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后,在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资助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专利资助资金下拨至市(州)财政局和申请

7、单位。(四)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资助单位和个人发放。被核准资助单位的专利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核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对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

8、利资助资金。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资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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