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ID:34078263

大小:4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03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_第1页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_第2页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_第3页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_第4页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重

2、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拨付,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二章 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

3、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

4、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

5、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第十三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第三

6、章 专项资助第十五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第十七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

7、人民币60万元。第十八条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第二十条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