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铞炉补助细则2014-12-3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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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初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9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市区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根据《衢州市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衢政发〔2014〕XX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补助对象根据《方案》要求淘汰改造的市区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第三条申报时间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二次。申报时间是6月1日开始,6月30日截止

2、;第二次申报时间是11月1日开始,11月31日截止。第四条补助标准(一)淘汰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1、按锅(窑)炉投入使用年限给予补助:投入使用时间1-5年(含5年),按每蒸吨5万元补助;5-10年(含10年),按每蒸吨4万元补助;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按每蒸吨3.5万元补助。锅炉使用年限以购置发票时间和淘汰改造锅(窑)炉责任部门验收时间计算,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2、鼓励企业(单位)提前淘汰改造:以锅炉投入使用年限补助标准为基础,对2014年淘汰的锅炉按实际投入使用年限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对2015年淘汰的锅炉按实际投入使用年限补助标准的95%给予补

3、助;对2016年淘汰的锅炉按实际投入使用年限补助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2017年淘汰锅炉按实际投入使用年限补助标准的85%给予补助。3、煤气发生炉、熔炉按年耗煤量折算后参照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执行。(二)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标准1、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通过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按淘汰锅(窑)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2、改造利用成型生物质为燃料和通过排污设施改造达到天然气等级排污及粉尘排放指标的锅(窑)炉,补助标准按单个锅(窑)炉改造直接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3、煤气发生炉、熔炉通过改造后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补助标准按单个锅(窑)炉改造直接投资额的80%

4、给予补助。(三)衢江区分散高污染燃料窑炉(小石灰窑)补助标准按衢江区制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第五条资金来源市本级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企业(单位)补助资金从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两个区的业务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分担。中央、省级资金已补助的项目,按本办法标准补足。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市本级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补助资金申请表》;(二)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验收确认单;(三)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前后现场照片及铭牌照片,若无铭牌照片需提供年度锅检证明,按年度锅检证明确定蒸发量;(四)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5、复印件、购置锅炉发票、锅(窑)炉改造直接投资额凭证及企业法人淘汰改造锅(窑)炉真实性(含改造后所用燃料)承诺证明。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请受理。市属和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范围内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企业(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集聚区企业报集聚区初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衢江区、柯城区独享收入范围内淘汰改造锅(窑)炉的企业(单位)(即东港、双港、航埠、石梁四大区域范围)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二)资料审核企业(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补助金额;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申请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由所属责任部门和市经信委共同负

6、责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核定补助金额。(三)资金拨付根据市经信委和所属责任部门的审核意见,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市属和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范围淘汰改造锅(窑)炉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涉及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范围淘汰改造锅(窑)炉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和柯城区财政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拨付。(四)衢江区、柯城区独享收入范围内淘汰改造锅(窑)炉的企业(单位)(即东港、双港、航埠、石梁四大区域范围)和所属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淘汰改造锅炉补助资金,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由区经信、财政局审核、办理补助资金拨付。第八条监督管理企业(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必需真实,对弄

7、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和不按承诺使用燃料的,责令限期缴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衢州市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衢州市区淘汰改造锅(窑)炉企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锅(窑炉)炉启用日期(年/月)淘汰改造锅(窑)炉蒸吨量申请补助类别淘汰□改造□(注:选1项)所属行业工业企业□酒店等服务行业□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注:选1项)淘汰改造主要内容淘汰改造成效补助金额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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