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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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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港二中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2、、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教育教学等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大多数教职工认为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3、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定编定员方案、津贴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相关和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学校公有财产的对外出售方案、福利奖金、勤工俭学和管理使用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4、根据主管机构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5.参与校务公开,并对校务公开项目进行实际监督、评估。 第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5.检查校务公开落实情况,并对教职工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 第八条
5、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事项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
6、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十一条 凡按法律程序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各工会作小组为单位,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教师一般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左右。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
7、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部门的教职工监督,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小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或在岗离、退休的可保留代表资格,若调出外校、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工会小组补选。 教职工代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
8、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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