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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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根据《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产权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的主体结构完好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现住户出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1、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2、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3、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第四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的居民,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承租的住房。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夫妇双方分立户口,分别租住公有住房的合并计算),每户限购一次。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在居民提出购房申请后,产权单位均应按房改规定出售。第五条按本细则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市房改方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六条单位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安置住房困难户。第二章售房价格第七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根据我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出售公有

3、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居民自行选择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领导小组按鲁房改发[1995]24号文件的规定逐年测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成本价和标准价约有效期为当年均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九条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租金的计收,仍按原规定执行。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钢混结构砖混结

4、构一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成本价11681022845712669632标准价788690570535503475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售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1、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干部和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分别为:一般干部和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市级干部住房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2、企业干部的住房标准,已明确行政级别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住房标准执行,

5、行政级别不明确的企业干部住房标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讨论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3、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其不同职称所对应的行政级别执行。拆迁安置中,拆除居住自有房屋,安排租住公房的居民,住房控制标准不受本条有关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职工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0%以内(含)的部分执行成本价,超过控制标准20%以上的部分执行市场价;购买1995年7月]日以后竣工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第十二条职工购房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各等级、各地段住房的市场价占同等级住房成本价的比例为:一类地区170%,二类地区16

6、0%,三类地区150%,外环路以外独立工矿区140%。第十三条旧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按购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成新折扣计算,钢混结构一、二等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70年,年折扣率按1.5%计算;砖混结构一等各级住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扣率按2%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住房使用年限按下列公式确定:住房使用年限=住房出售年份一竣工年份+1第十四条居民以成本价、标准价购房,实行以下拆扣:1、工龄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夫妇双方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3.40元;单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6.30

7、元。双职工家庭工龄折扣可按双方工龄合并计算,也可按其中一方工龄计算。计算工龄折扣年限截上到1995年。1995年前己离退休的职工工龄折扣的时限按法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的按实际工龄计算。超控制标准的面积不计算工龄折扣。2、现住房折扣。居民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每年减少1%,2000年全部取消。超控制标准的面积不计算现住房折扣。第十五条产权单位根据住房的使用年限给购房居民留取自用部位的售前检修及购房保险基金,留取的标准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起点,按房屋使用的年限计算,每一年增加2元。维修及保险基金最高不得超过每

8、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第十六条居民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单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单价==同等级新房成本价X(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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