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考评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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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考评员是指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类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省厅具体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考评员培训、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考评员的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

2、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五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10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登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中考评员登录栏中的“考评员报名申请”向省厅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

3、学历证明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有关技术职称、交通运输企业服务资历证明的电子文件。  第三章培训考试、发证  第八条考评员报名申请通过省厅组织的资格审查后,按照相关要求参加由省厅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条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厅核发专业相应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经省厅10认定的考评机

4、构,并由受聘考评机构委派方可开展考评活动。交通运输企业的考评员主要从事本企业达标考评的自评工作,被考评机构聘用的,可以参加考评工作(应当主动回避所在企业的考评)。第四章资格证管理  第十二条省厅负责管辖范围内考评员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考评员资格证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2)。  第十三条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厅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  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在备注中注明换证)。  (二)继续教育证明。  (三)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 考评员应妥善保管

5、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省厅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考评员申请补发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二)所在考评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考评员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10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厅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

6、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考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省厅及所在考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评员每年12月份,应该将个人年度考评工作总结报所在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签注考核意见后汇总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厅负责对考评员的考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可以采用听取考评机构或企业意见,询问、查阅考评记录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省厅对考评员的10监督检查

7、,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考评员职业道德。  (二)考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考评员服从调派情况。  (四)考评员身体健康情况。  (五)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四条省厅发现考评员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向所属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由考评机构督促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在考评机构调配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考评的。  (三)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不遵守考评工作纪律(如不遵守考评工作时间、在考评结束前私自向被考评方透露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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