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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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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宁师院[2013]5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
2、员会成员由9至25人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制,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
3、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本系各专业学科学位论文答辩;(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
4、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四)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复核各系提交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四)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九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
5、,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十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在校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第十一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核之日。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
6、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二)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8学分者。(三)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院(系)学科学位评议组审议批准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系(部)的其他纪律处分。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3、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30%;或者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
7、术成果,包括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或者获得国内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或者获得国外著名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并获得奖学金资助。第四章授予程序第十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份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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