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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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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9年7月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八个学科授予。第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
2、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四)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籍毕业生,在授予学士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只要求达到1.5,且不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限制。第五条下列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2(一)凡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二)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第六条 以下三种应届毕业生除非
3、某个方面特别优秀,否则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二)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基础阶段统测(TEM4)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第七条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进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学院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向学校学
4、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第八条应届毕业生,如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可在下一学年度补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予补授。第九条回校复读的结业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2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第十条学位的审核和评定(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二)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
5、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第十一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08年颁布的《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同时废止。第十二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广大[2009]156号2009年7月8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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