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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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教发[2008]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下列学科门类学士学位:文学学士、理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教育学学士、历史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学学士”。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㈠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㈡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的有关事项;㈢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㈣审核通过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㈤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第四条 系成立学位评

2、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㈠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毕业)实习表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习成绩,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㈢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委员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我校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已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教学要求,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文科2.0及以上,

3、理科1.8及以上,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㈠未修满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者;㈡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㈢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累计记过处分三次及以上者;㈣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总平均学分绩点在文科2.0,理科1.8以下者;㈤学校认为其他不能授予学位的。第八条 关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㈠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

4、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㈢教务处按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复审“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㈣由教务处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十条 关于补授学位的有关规定:㈠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作结业的学生返校重新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且修业期满时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如修业期满时已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只换发毕业证书,不再补授学位。㈡毕业生因学绩原因未获学位者,准予在毕业后返校重新学习原专业的学绩不合格课程,并按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

5、。重新学习成绩合格,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要求,且修业期满时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者,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如修业期满时已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不予补授学位。㈢补授学位的审批与下一届毕业生同步进行,补授条件按当年应届毕业生要求执行,补授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本修订细则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学校发布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次修订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订内容为准。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进行更改。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6、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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