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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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以下简称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雇员根据岗位不同,分为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业资格。  第

2、四条 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辅助管理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能力或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实际工作经验。  工勤岗位普通雇员原则上在不具备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单位设置。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内雇用普通雇员。  普通雇员编制员额只能用于雇用普通雇员。不同类型岗位普通雇员的编制员额不能混合使用。普通雇员岗位设置

3、目录见附件一。第七条 普通雇员的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面向市外招聘普通雇员,应当事先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离退休人员不得被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为普通雇员。  第八条 应聘普通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义务;  (三)符合拟雇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公开招聘的程序如下:13  (一)制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拟订雇用计划,市属单位的雇用计划

4、经雇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区属单位的雇用计划由区人事部门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并报市人事部门。  (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单位的招聘公告由区人事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在市(区)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三)笔试。笔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试题主要测试应试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区)人事部门划定。笔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笔试合格人数与拟雇用人数的比例大于3:1的,雇

5、用单位可以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面试和考核。面试和考核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可以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具体方式和内容由雇用单位自行决定。  (五)体检。雇用单位自行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配。雇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六)确定人选。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

6、)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三)属国家公务员或本市事业单位职员的;  (四)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专业技术岗位普通雇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雇用人员。  第十二条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由雇用单位拟订雇用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由

7、市(区)人事部门征求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由雇用单位发布招聘公告。  辅助管理和工勤岗位普通雇员的招聘考试、体检和考核,由雇用单位自行组织。考试应当公开进行。考试形式和考试科目,由雇用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雇用单位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13  第十三条 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定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定雇用合同,应当

8、使用市人事部门制定的深圳市普通雇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二)。  雇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区)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雇用单位应当组织对普通雇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普通雇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雇用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普通雇员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率的计算基数。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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