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ID:38382457

大小:92.50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06-11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急件兴业银行文件兴银〔2010〕374号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行: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39—一、各分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针对不同类型流动资金贷款,分别采取合理测算方法,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

2、资金贷款。二、分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三、本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实现过渡期间(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至2010年7月1日)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包括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顺利衔接。四、对于过渡期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应严格按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执行。2010年7月1日之前已与本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客户,分行应主动与客户协商,通过抓紧签订补充合同等有效措施,保证有效落实银监会《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要求。对外签订的补充合同应符合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要求,并按照本行《法律审查工作规定》由各分行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使用。五、本细则报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联系人:风险管理部商永,IP:302701;授信审批部陈才东,IP:301201;法律与合规部范诚,IP:302615。)二○一○年六月三日—39—主题词:风险管理流动资金贷款通知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

4、批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金融部、小企业部、大型客户业务部、特殊资产经营部,存档。兴业银行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印发—39—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

5、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第五条—39—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6、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十

7、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十四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39—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