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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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原则:货款回笼第一,风险预防为主。方针:谁揽货(销售)/谁跟货,谁是应收账款第一责任人。统计依据:应收款项回笼以“管理系统”显示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各部门负责人对应收账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二、货款回笼要求(一)货物出运前1.签订协议的客户条件:(1)直接货主,有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信誉良好。2.按照公司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运输合同》、《销售合同》,属运费的也可由客户逐票签订《委托书》,前述文件必须随附签章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客户资料。3.该资料的真实性由市场部、操

2、作部审核/核实,并在管理系统中建立代码;凡是以个人名义订舱、购货的,必须附上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4.操作部门严格审核《委托书》,不合格者拒绝订舱。(二)客户管理1.协议客户(1)揽货人员/跟货人员/市场业务销售员根据公司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协议要求的有关单证和欠费清单交客户签章确认,协议未约定对帐时间的,须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应收账款明细清单交客户签章确认,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收回拖欠款项。PAGE1(2)揽货人员/跟货人员/市场业务销售员根据协议设定应收运费/货款结算上限额度,未达到协议限额的按照结算时

3、间处理,达到或超过限额需即时付清运费/货款;否则不得再派车托运或发货。(3)商务人员/跟货人员有责任提醒客户支付应付的运费或货款,如客户没有按时付款,应即时通知揽货员/跟货人员/业务经办人。2.非协议客户以下两类客户的划分,商务会计根据市场部/操作部审核情况,监督运费回收情况。(1)直接货主a、自货物启运之日起3天内,商务人员/跟货人员通知揽货人货物出运情况、本航次产生的运费和总欠费情况,揽货人员/跟货人员应于当天内通知客户付款。b、除非该客户仍然有与运费等值的货物在我司的控制范围内、但不能因为手头有货而忽略运费回

4、收,运费回收期仍不可超过船开航日期15天或超过同流向的2个航次(取时间短的一项),且运费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c、对于应收账款超过10万元或帐龄超过15天的业务员,商务人员应立即通报业务负责人和揽货人,并采取扣货措施催收运费。(2)公路运输货主a、先收运费后运输/货到收款b、最迟不能越过3天收款(3)一次性客户的销售款c、先款后货或货到收款d、最迟不能越过3天收款PAGE1(三)运杂费的收取1.原则上,客户的运费,业务经办人通知客户打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严禁由业务员现金收取客户的运费,特殊情况需经部门经理同意,超

5、过1万元的,须经总经理同意;运费收取后商务人员立即通知放货。2.每月运费收清后,负责人签名确认,商务部备案。三、扣、放货程序1.商务人员负责执行放货。2.除协议客户外,所有货物均作留置处理。3.商务人员根据前述运费回收款要求,在收到现金或财务部确认收到款项后,操作放货。4.如果需要放部分货物,必须由揽货人书面向负责人申请,负责人根据风险情况和公司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是否放货。5.在未收齐运杂费情况下,负责人如同意放货,除揽货人承担直接责任外,负责人同样承担运费回收责任。6.操作放货人员应对留置的货物作好详细记

6、录,同时揽货人员及商务人员也应密切留意货物在目的港的留置时间和免费使用期限(相关规定见公司公布的费率表)。7.如客户恶意拖欠运费,需留置货物的,建议最好在起运港或者公司可以直接控制的范围内进行。8.有关扣、放货资料由操作放货部门妥善保管12个月。9.采取“压柜”的方式来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管,务必要注意两点:(1)要认真权衡被抵扣的货物价值和运费关系;(2)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严防客户欺骗行为。四、监督程序1.商务部每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至上月末为止的应收帐款清单发给揽货人员/PAGE1跟货人

7、员/主管部门负责人。2.如遇索赔/诉讼,必须在一周内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交商务部,并得到商务部书面确认/签收,商务部每月第二个周一公布索赔案件的受理情况及进展情况。3.如果职能部门的差错造成运费回收困难,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对于应收账款的仲裁及法律诉讼管理1.揽货人员/跟货人员向财务部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2.决定有关仲裁、诉讼后,由催收责任人负责收集、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如:正本委托书,合同,提单/运单,交接清单,欠款人联系地址、电话、传真(欠款人为个人必须有清晰《身份证》复印件),双

8、方往来传真、书信等支持性文件,请在领导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交齐律师。3.商务部根据案情,负责委托律师、跟踪案件的进展,并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应收账款领导小组负责人。4.由于仲裁、诉讼引起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需要公司垫付/预付(下面统称;法院费用),由财务部、分管领导/应收账款领导小组负责人确认后,送财务审核付款。5.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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