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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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管理规定共8页第1页1.目的为加快公司资金回收,减少呆坏账损失,有效控制企业应收账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应收账款周转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513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规定》(QG/MBTCW088-2010)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上海一钢机电有限公司各结算部门及下属企业。3.定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

2、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以及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应及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视同于应收账款进行管理。4.管理原则4.1准确核算。各结算部门应根据合同和实际业务量按月确认工作量,财务部门根据结算部门提供的结算单、合同和相关资料,及时开具发票,准确确认应收账款。4.2报表管理。财务部门应根据结算部门提供的相关结算资料,每月编制应收账款情况表,按债务单位详细反映应收账款经济事项、年初余额、本

3、年累计应收、本年累计已收、期末余额、账龄分析等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催收责任部门,对拖欠的应收账款提请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回收。4.3责任制度。根据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按照项目承揽、结算、催收一体化的原则,明确应收账款催收责任部门,并将应收账款的回收与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考核挂钩。4.4个人赔付制度。从08年8月1日起,凡发生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各部门应认真分析形成坏账的原因和责任,根据分析结果,由各级责任人和公司负责人承担坏账损失的赔偿责任。4.4.1相关责任人的确定—7—4.4.1.1对于由合同条款原因形成无追索权而导致坏账损

4、失的,合同签定部门签定人、合同签定部门负责人、相关会签部门负责人(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为坏账损失的责任人而承担赔付责任。4.4.1.2对于因合同执行过程中收款不及时而导致坏账损失的,负责该合同项目的收款人、部门负责人为坏账损失的责任人而承担赔付责任。4.4.1.3对于因清理客户、履行告知义务不及时或未及时发对账确认函丧失诉讼时效而导致坏账损失的,财务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收款人及该部门负责人为坏账损失的责任人而承担赔付责任。4.4.1.4对于因结算、追索不及时或告知后无措施或措施不力而导致坏账损失的,结算人、追索人及

5、部门负责人为坏账损失的责任人而承担赔付责任。4.4.1.5对于除上述原因以外的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坏账损失的,其相关责任人参照上述条款予以确定。4.4.1.6上述坏账损失如涉及多人、多部门的,要按形成坏账损失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具体赔付比例将依据责任大小而予以确定。4.4.1.7上述导致坏账损失的原因均指主观原因,对于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导致坏账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应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明资料。4.4.1.8公司负责人具体是指公司总经理以及分管副经理。4.4.2赔付金额4.4.2.1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6、含1万),按实际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其中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的60%,部门负责人承担损失金额的40%。4.4.2.2损失金额在1-10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1万,部门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0.5万,公司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0.5万。4.4.2.3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直接责任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2万,部门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1万,公司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1万。4.4.2.4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直接责任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3万,部门

7、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2万,公司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2万。4.4.2.5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5万,部门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3万,公司负责人赔付的金额不少于3万。4.4.3个人赔付金额一律以现金形式交公司财务部门入帐。—7—4.5清查制度。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人清查各项应收账款,并在责任部门的配合下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编制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按要求对应收账款取得对账确认函。4.6严格坏账核销制度。财务部门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财政部财企[2002]51

8、3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认真分析原因,按财企[2003]233号文规定的程序,提出核销请示,并附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上报上级单位审批。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由财务部门进行坏账损失账务处理和向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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